:::

最新消息

:::

新制教師資格考試變革相關資訊請相關同學留意

系所公告
張貼人:陳姿婷公告日期:2017-10-25
一、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業奉總統106年6月14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80051號令公布全文27條,修正條文第4條第2項、第3項自107年12月1
日施行(教師專業素養指引、課程基準部分),其餘條文自107年2月1日施行(先資格考試、後教育實習制度)。
二、依師資培育法施行日(107年2月1日)為準,於107年1月31日以前取得師資生資格者(即指本校師資生資格之所屬學年度為106學年度以前,含106學年度),且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為舊制生;於107年2月1日之後取得師資生資格者(即指本校師資生資格之所屬學年度為107學年度以後,含107學年度)為新制生。
三、依師資培育法施行日(107年2月1日)為準,於107年1月31日以前取得師資生資格者(即指本校師資生資格之所屬學年度為106學年度以前,含106學年度),且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為舊制生;於107年2月1日之後取得師資生資格者(即指本校師資生資格之所屬學年度為107學年度以後,含107學年度)為新制生。
四、新制生一律適用新法規定。另依據師資培育法第21條規定,舊制生已完成教育實習者,於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日起10年內得適用舊法規定;舊制生未完成教育實習者,於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日起6年內得選擇舊法或新法規定。惟過渡期滿,舊制生一體適用新法,皆須先通過資格考試、再教育實習。
五、教師資格考試辦理次數:
(一)107年:於當年3月4日辦理,教育實習通過且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始得報考。
(二)108年:為順利銜接新舊法,108年將辦理2次資格考試,時間為當年3月及6月。配合新法施行,資格考試時間調整至6月;另加辦1次3月資格考試,供舊制生報考。
(三)自109年起資格考試維持辦理1次,訂於當年6月辦理。
附加檔案:
最後修改時間:2017-10-25 PM 3:01

cron web_use_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