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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業於103年5月22日修「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業於103年5月22日修正發布

系所公告
張貼人:公告日期:2014-06-06
旨揭規定,業經內政部於103年5月22日以台內役字第1030830264號令修正發布,修正後規定為:「四、接近役齡男子之護照效期,以五年為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有特殊原因,經內政部同意外,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一)護照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二)未具僑民身分之接近役齡男子,持外國護照入出境。(三)接近役齡男子於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所持護照未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在未具僑居加簽資格前,有入出境之情形。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若接近役齡期間返國,每年累計未逾一百八十三日者,於符合僑居身分加簽資格時,得向領務局或駐外館處申請逕為註銷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並為僑居身分加簽。」
最後修改時間:2015-04-15 PM 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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