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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新修正之本校「僑生暨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規定」

系所公告
張貼人:公告日期:2014-04-23

1.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增訂103學年度起修習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僑生及外國學生修習規範,並調整本校僑生暨外國學生受領證明書/證明之規定。

2.為配合教育部新制教育專業課程之推動與適用,如下:

(一)103學年度起開始「以登記方式」修習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僑生、港澳生及外國學生(即102學年度起入學本校各學系所且於大二/碩二/博二起陸續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應適用新制教育專業課程規定,本校「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倘依規定完成新制教育專業課程及實地學習(至少54小時)者,得向本校師培處申請核發「教育專業課程證明書」;完成新制教育專業課程惟未依規定完成實地學習(至少54小時)者,僅得向師培處申請核發「教育專業課程證明」。

(二)至101學年度(含)以前入學本校各學系所且於大二/碩二/博二起陸續修習者,則回歸原適用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版本,惟得適用新制教育專業課程版本,並比照前開說明(一)內涵辦理。

最後修改時間:2015-04-15 PM 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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